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鲁莽

某名家建议的证券法的8条基本原则被许多报刊转载。俺看了其中一些原则心中很不是滋味,虽然我为另一些原则叫好。这些原则是:1)明确规定发行证券、证券交易的目的是为发行主体提供多渠道筹资场所,在公平、公开、公正的条件下,维护发行主体和投资者的利益...(看哪,首先是筹资和筹资者的利益,其次才是投资者利益--笔者注,下同)2)发行主体必须具备资格,不许伪装,过分包装(好!不过是啥资格,凭业绩还是凭出身?)3)上市公司永远是少数...(已上市的垃圾公司老总高兴了:“怎么说咱也是特权阶级!把股市维持为卖方市场就是对投资人和其他公司不公平!); 4)证券发行、交易必须严格监督管理 (好!)5)证券公司、银行不准持仓买卖证券...;6)我国证券交易所属初级阶段,应把上市交易的证券限制在较小范围...(那大多数证券就该藏在箱子里?) 7)禁止过分投机...(好!);8)证券市场对外开放要非常谨慎。

可幸的是,后来我又在中国证券报上看到证券法草案修改稿主要内容一文,其中写道:我国制订证券法的宗旨是规范证券的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这和优化资源配置的目的更加一致);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是:1)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2)坚持自愿、有偿、诚信信用的原则;3)坚持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原则;4)坚持在合法的证券交易场所开展交易的原则;5)坚持依法对证券市场加强管理的原则。(看哪,这里没有强调筹资目的和筹资者的利益,不排除发行股票的权利也要公平)

看来围绕证券法的基本原则一直存在激励的路线斗争。草案修改稿可说是站在咱股民利益一边,在此我代表我的股民朋友向起草人致敬!

 

(仅供编者参考之注释:到处转载的文章见《中国证券报》1998115日第一版人大常委会委员纵论证券法证券法草案修改稿主要内容见中国证券报1998117日第五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