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鲁莽
某名家建议的证券法的8条基本原则被许多报刊转载。俺看了其中一些原则心中很不是滋味,虽然我为另一些原则叫好。这些原则是:1)明确规定发行证券、证券交易的目的是为发行主体提供多渠道筹资场所,在公平、公开、公正的条件下,维护发行主体和投资者的利益...(看哪,首先是筹资和筹资者的利益,其次才是投资者利益--笔者注,下同);2)发行主体必须具备资格,不许伪装,过分包装(好!不过是啥资格,凭业绩还是凭出身?);3)上市公司永远是少数...(已上市的垃圾公司老总高兴了:“怎么说咱也是特权阶级!” 把股市维持为卖方市场就是对投资人和其他公司不公平!); 4)证券发行、交易必须严格监督管理 (好!);5)证券公司、银行不准持仓买卖证券...;6)我国证券交易所属初级阶段,应把上市交易的证券限制在较小范围...(那大多数证券就该藏在箱子里?) 7)禁止过分投机...(好!);8)证券市场对外开放要非常谨慎。
可幸的是,后来我又在中国证券报上看到“证券法草案修改稿主要内容”一文,其中写道:我国制订证券法的宗旨是规范证券的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这和优化资源配置的目的更加一致);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是:1)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2)坚持自愿、有偿、诚信信用的原则;3)坚持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原则;4)坚持在合法的证券交易场所开展交易的原则;5)坚持依法对证券市场加强管理的原则。(看哪,这里没有强调筹资目的和筹资者的利益,不排除发行股票的权利也要公平)。
看来围绕证券法的基本原则一直存在激励的路线斗争。草案修改稿可说是站在咱股民利益一边,在此我代表我的股民朋友向起草人致敬!
(仅供编者参考之注释:到处转载的文章见《中国证券报》1998年11月5日第一版“人大常委会委员纵论证券法”;“证券法草案修改稿主要内容”见中国证券报1998年11月7日第五版 )